如今行政一起从简,此种行为不仅有利于企业生产计划作业管理,更是一项深的民心的廉政。如今农业生产经营采取“两证合一”高效办理,即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企业只在注册地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可在适宜的地方开展种子生产和经营。毋庸置疑,这是一项利好的政策,那么到底有多好?业界对此议论纷纷。下面请随笔者一起了解此间详情。

生产经营“两证合一”有多好?
据不忘全统计,此次调改方案有两大好处,一是减少行政许可便直接减少企业麻烦,二是便于控制私繁滥制。详情如下所示。
1.减少行政许可,减少企业麻烦。如一个玉米种子的经营企业,要在甘肃的张掖制种,可以自己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和农民租地制种;也可以直接委托当地的种子生产企业制种。这个种子生产企业不用先到县区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审核通过后再到省里的种子管理局办许可证,省去很多时间。但生产种子前应向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也就是要告知当地,我在你县的哪个乡镇哪个村、受何企业委托、生产多大面积的哪个品种。受委托制种的企业,备案时应出示委托书。这样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制种市场的管理。
2.便于控制私繁滥制。单纯的种子生产型企业不用办理许可证,但要制种就要和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如果制种者自己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又没有委托书,就是私繁滥制。现行种子法对生产许可证申领者的硬件要求很全面,但对所生产种子的来源要求不严,只要求“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一些没有品种权的品种,容易被私繁滥制侵权。

种子生产和经营
在《种子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时,对“两证合一”也提了一些意见。一种是种子企业提的,认为“两证合一”,还要到种子生产地去办生产经营许可证,岂不更麻烦了?这是一种误读,没有认真读修改草案。另一种意见是种子管理机构提的,认为不办种子生产许可证,加大了管理难度。这对种子生产重点县、省的种子管理机构来说,是减少了审核权和许可权。权力小了,但责任还在,应把力量重点放在市场监管上,查处私繁滥制,打击侵权套牌。
业界分析认为,如果这个修改草案获得通过,中国种子协会应制发一个种子生产委托书标准样本,统一格式,以便于监督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农业生产管理系统系统的部署与实施,从而有提升了生产环节监督管理水平与质量,尤其是定制开发的生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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