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与官场是两种发展模式,虽然二者都需要用心工作,都会得到上级赏识而重用,但是有时走得渠道却完全不同。如前者,在职场中,职业能力很强,经验丰富,在私企或民企中或很容易得到职场晋升;但后者虽能通过事业机关单位海量招聘之关,真正有能力者却会受到排挤,通过各种官场影视剧我们不难发现官场中论资排辈、有能力之人仕途不得志等种种现象。故此官场中出现业务能力强之人需要花重金买官的事情,那么卖官之人是否就是官场的“蛀虫”呢?如日前,菏泽出现业务能力强之人买官,“主管”有“原则”卖官,此二者均受到法律制裁。

职场工作能力强 买官更不行 卖官要重判
据报道,日前原山东省菏泽市某一官员5年受贿116次,总额858万余元,其中收受41名下属买官贿赂739万余元,占其受贿总数的86%,最后被判无期徒刑,涉案受贿款绝大部分是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所得利益,属于典型的卖官行为。该官员的“原则”是“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强、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钱”,且在他看来,他觉得收党政干部的钱相比收商人的钱来说更保险,不会检举揭发自己,但尽管如此,相对于同时期同省份涉贿金额1000多万才判15的案子来说,他还是被重判。
透过“买卖官”现象分析其恶劣本质
1. 干部工作能力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这带有很多主观的因素,自然你收了人家的钱,对人家工作能力的认可度会情不自禁地提高,另,一个岗位如果有多个有能力的竞争者,最后是送钱者胜出,你让那些有能力而没有送钱的人作何想?如果一个有能力的人,还要加上送钱才能升职,这到底是钱在起作用?还是能力起作用?

严打“卖官”行为
2. 我国干部自选拔干部,有能力不是唯一的标准,要求德才兼备等条件,但为了得到一个理想的职位而不惜重金去贿买,这样的干部就是再有能力,也是不能用的,他们在升职后,由于深谙乌纱帽是可以买卖的潜规则,在自己掌权后,不但会想方设法把自己曾经付出的成本捞回来,还会因此做起生意来,这样的危害后果可想而知。
3. 受贿行为本质特征是钱权交易,其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不可收买性,任何利用职务之便收钱行为均破坏了职权的廉洁性,无论所求之事是否合法,无论所求之事是否真正办成,只要所收的钱对应了所请托之事项,犯罪就成立了。但在很多官员看来,类似于帮助有能力的人提干是锦上添花的事,只要把事办好,不出问题,收钱就没事,所谓贿也有道,长期陶醉在自我设计的收钱逻辑中,实则是对法律的无知。
综上可见,虽然官场有一些违法违规事情发生,但是从总体上说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还是在逐渐改善,向职场中企业用人与管人标准发展,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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