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药品的供应链保障政策
我国自2009 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部分临床常用药品特别是一些经典老药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情况,突出表现在心脏手术必需的鱼精蛋白、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甲巯咪唑、麻醉用药氯胺酮甚至社区里常用的诺氟沙星等药品出现“一药难求”的现象[1]。2014年4月15 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 等8 部门联合通过并发布《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 简称《意见》) 。2014年5月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简称国家发改委) 公布《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在附件中给出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将我国缓解常用低价药品的短缺问题推向药品改革的风口浪尖。
在上述背景下,本文基于供应链的角度,探讨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对其供应链上相关主体的影响,并提出美国缓解药品短缺问题的措施对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的借鉴意义。常用低价药品指纳入国家和地方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既包括基本药物也包括非基本药物,其日均费用在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实行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2]。常用低价药品供应链指涉及常用低价药品的生产企业、供应企业、医疗机构( 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保部门及患者。1 《意见》对常用低价药品供应链的影响
《意见》从加强部门协作、改进价格管理、完善采购办法、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加大政策扶持及开展短缺药品动态监测等方面提出了保障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常用低价药品供应链的各方面。本文拟从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及患者等五方面阐述《意见》对常用低价药品供应链的影响。常用低价药品的供应链详见图1。

图1 常用低价药品供应链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人针对《意见》解读,公立医院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时,采购方式存在差异: 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医疗机构与直接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实行网上交易,并鼓励公立医院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省级采购机构汇总基层采购数量,根据采购数量遴选供货企业,或以集中支付的区域( 省或市、县) 为单位遴选供货企业。之后,配送环节均由生产企业择优选择配送企业并保证生产企业经营利润。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医保支付方式正处于改革“深水期”,存在多种医保付费模式,因而虚线箭头分别表示医保向需方付费的方式( 如: 起付线、共同付费、封顶线、混合支付等) 以及向供方付费的方式( 如: 后付制中的按项目付费、预付制中的总额预算包干、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 [3]。
低价药品的供应链保障政策

1. 1. 1 取消最高零售限价,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
2009 年8 月,为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我国全面推行基本药物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并确定了基本药物的定价原则,即由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这也意味着此为各省在招标采购中的最高限价。然而招标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后,一些常用低价药品一旦进入基本药物目录,很快就消失了。汪秋慧等[4]、刘秀坤等[5]和杨巧等[6]学者针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分析,均指出由于部分药品价格的制定与成本脱节,医药生产企业利润低、成本高直接影响其生产积极性。《意见》在改革价格管理方面明确指出,取消针对国家低价药品清单中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上文已指出,国家低价药品清单既含有基本药物,也含有非基本药物,因此取消最高零售限价,必然增强企业生产的积极性。
1. 1. 2 避开集中招标采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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