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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业快讯访问量:2176编辑:huangluxia 日期:2024-11-01 20:58:00
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对价格欺诈行为主体判断、价格欺诈行为以及敏感词汇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国内电商平台一向以低价商品为噱头吸引大众消费者,从而提高关注度,增加平台点击率以带动其他产品的销量。此项通知的出台,明确了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若继续采取以往的促销手段,有可能成为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电商平台以下三种行为之一,将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
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
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
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
此外,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该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转载自《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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