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元坤和EAM系统行业资讯

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

日期:2024-12-19

乾元坤和编辑

当下除了统一监管标准之外还需进一步梳理、修改、完善现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要厘清《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适用关系为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和行为规则。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近日公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要从功能监管及行为监管的角度按资管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限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笔者以为除了统一监管标准之外当下还需进一步明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梳理、修改、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和行为规则。

目前我国规范资产管理的法律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在部门规章层面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也都分别对私募基金、券商资管、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保险资管等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办法法律法规的适用还不统一。如何厘清《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适用关系以及修改完善亟待仔细讨论。

《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规范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基金管理人资格以及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托法》则规范信托基本法律关系主要内容是规范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信托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信托财产属性等。《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就证券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法》与《信托法》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但两者如何适用存在一些疑义。

比如两者所规范的主体名称有所不同。《信托法》主要规范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一定得有三个主体。其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可相同或部分相同其法律关系展开也以三者为核心;而《证券投资基金法》则主要规范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的关系若也适用《信托法》当然也可把份额持有人视为《信托法》中的委托人兼受益人把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视为信托法中的受托人。但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条文予以明确的情况下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规范主体在名称及形式上并不相同证券投资基金如何适用《信托法》调整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证券投资基金法》与《信托法》所规范的事项也多有重叠。如果将《证券投资基金法》与《信托法》定性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则《信托法》已规定的事项《证券投资基金法》无需再重复规定。但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重复规定的事项不少。如就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规定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七条规定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这些规定与《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基本相同而不如《信托法》规定得细致。

《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已比较全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资格要件及审批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等已居于自足状态留给使用《信托法》适用的机会不多再由于这两部法律对于所规范的法律关系基本结构及规范主体的名称都不相同也使直接引用《信托法》条文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可能性更小。在目前实务中罕见引用《信托法》条文来论证、处理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案例即是明证。如果为了宣示证券投资基金为信托关系为使法律适用更为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规范对象名称及法律关系结构上应采取《信托法》规定的主体名称及法律结构。

笔者因此认为问题不在于是否应将《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的法律关系定性为信托关系而是有必要梳理两者关系并通过修法解决问题。把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围绕基金财产而形成的信托关系以信托受托人的谨慎、忠实义务标准来规范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行为是有必要的。为厘清法律关系性质的疑义并为使法律适用更为明确建议在修法时将证券投资基金改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此外考虑到证券仅为资产管理资金运用的投资标的之一以基金形式开展的股权投资及其他各类投资标的也有通过法律予以规范的必要。因此下一步修法时建议将投资标的为股权及其他类标的的基金也纳入规范范围使该法的规范范围包括证券、股权及其他投资标的以解决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他类基金法律规范缺失的状态及监管权限问题。

在立法技术上可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改造为投资信托基金法或投资基金法使之成为目前各类以基金形式(集合投资)从事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并将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法律结构根据《信托法》改造如将投资人称为受益权份额持有人或受益权凭证持有人;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机构分别称为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等。

温馨提示:欲了解更多关于企业资源管理的内容,请点击乾元坤和资产管理系统

相关文章: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