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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纳入资产管理业务符合预期

日期:2023-10-20
乾元坤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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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纳入资产管理业务符合预期

近日,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在此,笔者主要针对《指导意见》中的第二十二条“智能投顾”谈谈自身理解。

“智能投顾”纳入资产管理业务符合预期

首先,将“智能投顾”纳入《指导意见》是否超出预期?

笔者认为,对智能投顾的监管指导在预料之中。作为金融科技发展背景下的产物,国内多样化的智能投顾市场已经形成。

当前,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在内的机构都已进军智能投顾领域。

然而,过去几年里的互联网金融乱象表明,在监管缺失情况下,金融创新总会产生负面影响。

在此意义上,及早对智能投顾市场进行监管指导,既体现了新时代金融监管的前瞻性,也将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的监管思路应用于实际。

除此以外,对智能投顾的监管指导也符合“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的原则。

其次,为什么要将“智能投顾”纳入资产管理业务范畴?

这是依据今年以来监管层普遍采取的“穿透性”原则作出。事实上,尽管“智能投顾”涉及客户画像、资产配置、投资组合选择、交易执行、组合再平衡等诸多环节,并且会涉及大数据、生物科技等新兴技术,但其本质还是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顾效果则依赖机器的资产管理能力。

由此可见,虽然在“智能投顾”过程中,提供顾问服务的不是人而是机器,但从业务本身及其产生的效果来看,其依然属于资产管理业务范畴。

进一步地,由于“智能投顾”中的资产选择、自动调仓等核心算法,依旧是靠人工设计及编码完成,即“智能投顾”最终还是体现人的智慧,故将其纳入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监管指导顺理成章。

再次,在《指导意见》中,关于“智能投顾”的哪些监管要点值得关注?

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是《指导意见》初步给出了金融机构智能投顾的定义,指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定义虽较为宽泛,但有利于将市场上不同类型的智能投顾模式及产品都纳入监管,符合统一监管原则。

二是《指导意见》对智能投顾的从业资质作了规定,即金融机构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在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后,才能提供智能投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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