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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方8条措施整治限速忽高忽低 停用587处测速设备

日期:2023-10-20
乾元坤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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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路同方向设置测速点,间距不得小于6公里

●同车同路同方向的连续超速行为,只罚一次

●公路超速<10%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低于60公里的限速路,超速<50%的只警告不处罚

●高速路<100公里的超速,未造成事故的不处罚


记者从今天下午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道路限速管理工作,今起在全省公安机关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道路限速及测速取证设备设置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为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山东省公安厅出台《全面改进和规范公路限速及测速八条工作措施》。这8条工作措施主要包括:

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高速公路、国省道、城市道路、县乡公路和事故多发路段,全面排查整改道路限速值过低、测速设备设置不当、限速标志缺失和遮挡污损、测速提示不到位、超速处罚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完善测速路段提示标志,桥涵、隧道、学校、村庄、水源地、施工作业区、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以及交通事故多发等路段的限速值与前后道路不一致,限速差值超过20公里/小时的,采取提前预告或逐级限速等方式,提前设置限速原因提示牌和逐级降速标志,引导车辆平稳减速,避免“断崖式”道路限速。

规范测速取证设备设置,将测速点设置在道路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出于安全考虑,对确需设置测速点的,同一道路同一方向交警部门设置的测速点间距不得小于6公里。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不设置测速设备。

连续超速违法只罚一次,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超速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一交警大队只处罚一次超速违法行为。

轻微超速违法不予处罚,公路上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公路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高速公路上,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和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处罚。

利用多种媒体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道路限速值、测速路段及点位等信息,加强交通违法信息告知力度,利用短信、微信、手机APP等渠道,及时告知提示交通违法信息。

畅通社情民意沟通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交警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通“交警警事听您说”专栏,集中受理群众对全省道路限速管理工作的各类咨询、投诉、建议,及时整理反馈社情民意。

此外,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出台《山东省公路限速及测速取证设备设置工作规范》,对道路限速值确定原则、测速设备设置依据、测速标志设置要求、限速值调整工作流程和限速告知提示等内容进行明确,规范基层公安机关限速管理工作程序和执法流程,推动道路限速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

据悉,自3月份以来,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了限速设置和管理问题集中清理工作,共排查限速值设置不合理路段694处,停用587处限速值在40km/h以下的测速设备;增设补设限速标志472处、提示警示标志1982处,整改各类标志341处。从前期全省普查情况看,我省限速管理工作仍然存在多个部门设置限速标志、导航软件提示不精准、提示标志不规范、短时间出现多次抓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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